最高法院100年度台簡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簡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簡聲字第四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榮源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邱嘉榮 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簡上字第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二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聲
法官黃義豐法官劉靜嫻法官袁靜文法官陳國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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