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罪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七八號抗告人 許彧 上列抗告人因詐欺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一○○年一月十日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原裁定誤載為聲請撤銷羈押)之裁定(一○○年度聲字第五O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許彧因詐欺等罪案件,第一審係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論罪科刑,該等罪名係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四款之案件。依前開說明,本件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抗告人對此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既經第二審法院予以裁定駁回,即屬不得抗告,抗告人仍提起抗告,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二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黃正興法官洪昌宏法官徐昌錦法官王聰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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