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租賃物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二八號聲請人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文彬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二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勝訴部分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聲
法官鄭玉山法官黃義豐法官劉靜嫻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九日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