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7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7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71號原告 楊碧玉 上列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法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新臺幣三百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南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書記官謝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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