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04號債權人 王藝菱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加泉水的店、 陳建銘 等間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及第3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前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復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加泉水的店應退回聲請人款項,惟卻以加泉水的店及陳建銘為相對人請求給付,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日通知聲請人補正債務人為何?究為加泉水的店或個人?並應提出請求權基礎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該通知並於民國104年3月6日送達予債權人,惟債權人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書記官蕭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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