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1037號上訴人 范振修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交還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肆拾壹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
理由上訴人范振修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54,606元,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6,9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李慈惠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