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962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962號交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54,606元(計算式:156,918×17+129,000×3=3,054,60
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9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陳清怡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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