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524號原告燁興研磨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間運徠國際有限公司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1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