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71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字第40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於民國98年5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99045016號函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為100年2月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上開函文影本1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采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書記官馮欽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