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5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55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706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訴字第948號),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係文通正有限公司(設在臺中市○○區○○路2段918號1樓,下稱文通正公司)之負責人,竟為提高文通正公司之營業額,而與某不詳年籍、名為 謝淑惠 之成年女子,共同基於不實填製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於民國93年1月至94年10月期間,由甲○○將文通正公司之空白統一發票交予謝淑惠使用,謝淑惠再與以 饒玉麟 為首之販售統一發票之不法犯罪集團合作,而以文通正公司名義虛偽開立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無實際交易統一發票,一方面由甲○○將該等發票之資料交付予不知情之記帳業者,登載入文通正公司之帳冊內以虛增公司營業額,一方面將附表三所示之不實銷項統一發票交付予附表三所示之公司行號,幫助該等公司行號逃漏如附表三所示之營業稅。又甲○○為避免文通正公司虛開發票後須繳納鉅額稅捐,遂自謝淑惠處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進項統一發票,將該等發票之資料交付予不知情之記帳業者,登載入文通正公司之帳冊內,另並充當文通正公司之進項憑證,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其等所為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收管理之正確性。
二、證據名稱:⑴被告於偵審中之自白。⑵證人饒玉麟、證人即財證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稅務員 趙雅琪 於偵查中之證詞。⑶財證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文通正公司涉嫌虛設行號查核案案卷資料(含93年1月至94年12月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
三、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業於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其中第71條第1款關於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處罰規定,法定刑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經依前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修正前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刑度,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是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前商業會計法之相關規定論處。
⒉被告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爰依各該法文之修正比較如下:
⑴關於罰金刑最低額之限制,刑法第33條第5款業經修正為:
「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依修正後之法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所得科處之罰金刑最低額均為新臺幣1千元,然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五款規定之罰金最低額為銀元1元,並提高10倍計算,前開罰金刑最低額為銀元10元,若乘以3倍而換算為新臺幣,最低額僅為新臺幣30元。因此,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自以修正前刑法關於科處罰金刑之法律較為有利被告(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342號判決參照)。
⑵刑法第56條連續犯、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均經刪除,此
部分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被告所為多次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犯行,依修正前之刑法第56條規定,各應依連續犯規定僅論以1罪,且2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罪論處,然依修正後之刑法規定,均應各別予以論罪,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認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牽連犯,對被告較為有利(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⑶至刑法第28條有關實行共同正犯之修正,修正前後之規定並無於被告有利、不利之情形,自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
⑷另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修正
提高為「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3,000元折算一日」,並刪除「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之條件,第2項增訂「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亦適用之」,而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規定「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復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係就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即銀元100元以上300元以下折算1日)」,故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修正前之折算標準對被告較為有利,故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
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現已刪除),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與謝淑惠及以饒玉麟為首之販售統一發票之不法犯罪集團分子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其利用不知情之記帳業者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部分,為間接正犯。被告前後多次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均屬時間緊接,手法相同,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各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所犯連續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及連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二罪間,則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連續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罪論處。爰審酌被告所為造成國家稅賦短收,危害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之公平性與正確性,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認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本件被告之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基準日即96年4月24日之前,合於該條例所定減刑規定之適用,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刑期2分之1,且就所減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56條(修正前)、第55條(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修正廢止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刑事第13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以下均同)┌──┬───────┬────┬──────┬────┬────┐│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日期│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額│稅額│├──┼───────┼────┼──────┼────┼────┤│1│利隆水電公司│9301│XY00000000│952000│47600│├──┼───────┼────┼──────┼────┼────┤│2│同上│9301│XY00000000│860421│43021│├──┼───────┼────┼──────┼────┼────┤│3│同上│9301│XY00000000│952380│47619│├──┼───────┼────┼──────┼────┼────┤│4│同上│9301│XY00000000│861800│43090│├──┼───────┼────┼──────┼────┼────┤│5│同上│9301│XY00000000│861211│43061│├──┼───────┼────┼──────┼────┼────┤│6│同上│9301│XY00000000│861025│43051│├──┼───────┼────┼──────┼────┼────┤│7│同上│9301│XY00000000│960921│48046│├──┼───────┼────┼──────┼────┼────┤│8│互泰工程公司│9305│ZU00000000│520000│26000│├──┼───────┼────┼──────┼────┼────┤│9│同上│9305│ZU00000000│517000│25850│├──┼───────┼────┼──────┼────┼────┤│10│克鈺企業公司│9307│AW00000000│35238│1762│├──┼───────┼────┼──────┼────┼────┤│11│同上│9307│AW00000000│476190│23810│├──┼───────┼────┼──────┼────┼────┤│12│同上│9311│CW00000000│38000│1900│├──┼───────┼────┼──────┼────┼────┤│13│同上│9409│HU00000000│285713│14286│├──┼───────┼────┼──────┼────┼────┤│14│正河源機械配件│9307│AU00000000│63672│3184│││公司│││││├──┼───────┼────┼──────┼────┼────┤│15│同上│9310│BU00000000│7800│390│├──┼───────┼────┼──────┼────┼────┤│16│同上│9401│DU00000000│215708│10784│├──┼───────┼────┼──────┼────┼────┤│17│同上│9405│FU00000000│47200│2360│├──┼───────┼────┼──────┼────┼────┤│18│同上│9407│GU00000000│89520│4476│├──┼───────┼────┼──────┼────┼────┤│19│同上│9409│HU00000000│105000│5250│├──┼───────┼────┼──────┼────┼────┤│20│同上│9410│HU00000000│229600│11480│├──┼───────┼────┼──────┼────┼────┤│21│中部汽車公司臺│9401│DX00000000│23810│1190│││中營業所│││││├──┼───────┼────┼──────┼────┼────┤│22│同上│9402│DX00000000│1524│76│├──┼───────┼────┼──────┼────┼────┤│23│同上│9408│GX00000000│1764│88│├──┴───────┼────┼──────┼────┼────┤│合計│││0000000│448374│└──────────┴────┴──────┴────┴────┘附表二(因發原實業公司為虛設行號,因此無逃漏稅捐問題):
┌──┬───────┬────┬──────┬───┬───┐│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日期│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額││├──┼───────┼────┼──────┼───┼───┤│1│發原實業公司│9301│XU00000000│542395││├──┼───────┼────┼──────┼───┼───┤│2│同上│9301│XU00000000│543882││├──┼───────┼────┼──────┼───┼───┤│3│同上│9303│YU00000000│896824││├──┼───────┼────┼──────┼───┼───┤│4│同上│9303│YU00000000│902518││├──┼───────┼────┼──────┼───┼───┤│5│同上│9303│YU00000000│875920││├──┼───────┼────┼──────┼───┼───┤│6│同上│9304│YU00000000│941889││├──┼───────┼────┼──────┼───┼───┤│7│同上│9304│YU00000000│934810││├──┼───────┼────┼──────┼───┼───┤│8│同上│9304│YU00000000│967258││├──┼───────┼────┼──────┼───┼───┤│9│同上│9304│YU00000000│942045││├──┼───────┼────┼──────┼───┼───┤│10│同上│9304│YU00000000│970261││└──┴───────┴────┴──────┴───┴───┘附表三:
┌──┬───────┬────┬──────┬────┬────┐│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日期│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額│稅額│├──┼───────┼────┼──────┼────┼────┤│1│勝一鐵工廠│9302│XU00000000│498848│24942│├──┼───────┼────┼──────┼────┼────┤│2│同上│9302│XU00000000│511760│25588│├──┼───────┼────┼──────┼────┼────┤│3│同上│9302│XU00000000│513104│25655│├──┼───────┼────┼──────┼────┼────┤│4│同上│9302│XU00000000│533472│26673│├──┼───────┼────┼──────┼────┼────┤│5│同上│9302│XU00000000│440000│22000│├──┼───────┼────┼──────┼────┼────┤│6│同上│9302│XU00000000│505216│25260│├──┼───────┼────┼──────┼────┼────┤│7│福盛餘公司│9301│XU00000000│738615│36930│├──┼───────┼────┼──────┼────┼────┤│8│同上│9301│XU00000000│731505│36575│├──┼───────┼────┼──────┼────┼────┤│9│同上│9301│XU00000000│737535│36876│├──┴───────┼────┼──────┼────┼────┤│合計│││0000000│260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