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523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協泰磚廠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書記官賴朱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