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8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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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8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3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閱明無訛,依該卷內所附97年12月11日台灣新生報第15版之登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6月11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上述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國禎本判決不得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曾文玲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附表:
┌────────────────────────────────────────┐│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8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北葉國小 │屏東縣萬巒地│97年10月21日│11,700元│0000000│││││區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