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45號原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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