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2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逕命具保,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訊問後,認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而逕命具保,並由具保人於民國97年
1月9日繳納保證金10萬元,而將被告釋放。惟被告因前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701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於98年4月
9日確定後,即傳拘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通知函及其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於具保後確已逃匿無誤。則檢察官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揆諸前揭法條,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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