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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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5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驗後淨重零點陸陸貳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叁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於民國96年9月12日上午10時5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為警查獲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據其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坦承不諱,並有海洛因2包(其中1包驗前淨重0.
523公克,驗後淨重0.510公克;另1包驗前淨重0.160公克,驗後淨重0.152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38公克)扣案可佐。上開扣案之海洛因2包經送鑑定,均呈海洛因陽性反應,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以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之甲基安非他命.搖頭丸/海洛因.嗎啡簡易快速篩檢試驗檢驗,亦呈甲基安非他命反應,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警員製作之檢驗結果1紙在卷可憑,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無訛。茲聲請人以被告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執行及強制戒治完畢,並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97年度戒毒偵字第158號)在案,就扣案之上開海洛因2包及甲基安非他命1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揆諸前揭說明,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書記官邱淑婷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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