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32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176號、95年度訴字第3896號、96年度訴字第89號、96年度訴字第122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324號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282號分別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又15日及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並接續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8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5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蕭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