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31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犯強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8年4月23日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8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於法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康祈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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