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48號原告甲○○
送達代收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縣岡山鎮公所間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000元外,尚應補繳2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