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32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刑期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8年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5月28日,縮短刑期終結日為98年4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