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簡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補字第二七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大進
右原告與被告台鳳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
伍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直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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