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0年度六簡字第72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七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住雲林
右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鈞院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七九七七號被告乙○○、丙○○○與原告
間因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坐落雲林縣斗六市○○○段二六0之二
一地號(起訴狀誤載為二十二號)土地上建物,即斗六市○○路○○號部分建物
拆除,所為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坐落雲林縣斗六市○○○段二六0之二一地號(誤載為二二
號)土地,是由分割前之同段二六0號及同段二六0之二地號二筆土地合併訴訟
分割增列,為被告等人共同取得,又分割前之同段二六0之二地號土地面積0‧
一0四七公頃(即折合台甲0‧一0七甲)則又源出於民國十一年(即日據大正
十一年)七月四日分割自同段二六0地號土地增列。原斗六市○○○段二六0地
號土地,面積0‧六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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