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再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再簡字第一號
  再   審
  原   告 乙○○
  再   審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但
再審理由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再審原告對於本院台南簡易庭民國八十二年南簡上字第一○九號案(以下
稱前審判決)所為對 伊不利 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查:前審判決,經本院民事
庭審理終結後,並於八十二年十二月八日送達再審原告而確定。惟再審原告遲至
九十年三月二日始對於前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顯已逾三十日之不變期間,且綜
觀全再審意旨,除描述前案事實外,並未提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各款所
列再審理由,亦難認為再審原告有事後知悉之再審理由,難認為再審之訴為合法

三、爰依三、爰依民事訴?
^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日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官蔡直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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