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82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二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
第六四三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抵償債務,致生損害於債
權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雖另具狀辯稱係將系爭車輛交由其配偶之債權人 陳鴻業 ,委其清償尚欠告訴
人之分期價款後再出售,售車所得扣除清償價款後,用以清償其配偶之債務,詎
訴外人陳鴻業未依約清償,復未將系爭車輛出售,致告訴人提出本件告訴云云。
惟查,被告於偵查中業已自白犯罪,並於訊問筆錄簽名無誤(見台灣台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九十年度發查字第一二四八號卷第十四頁),且被告前開辯解縱均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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