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簡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三二七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請求給付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
五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
伍萬元,折合銀元捌萬參仟參佰參拾參點參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貳佰伍
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參仟柒佰伍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直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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