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四三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怡橞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翁怡橞侵占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二一二四號、九十二年度執正字第五四八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翁怡橞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翁怡橞因侵占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0二二號),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伍年確定。惟該受刑人於緩刑前即八十二年四月中旬犯侵占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以九十二年上易字第四七六號判處有期徒刑拾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翁怡橞上述兩案之判決書,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李添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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