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8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罪,所處拘役部分,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16日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經本院於96年5月29日,以96年度嘉簡字第866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198號),判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於96年7月2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於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青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