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80號
原   告 吟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明法
被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柏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美食街設櫃租賃契約書第28條約定,如因契約涉
訟時,雙方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
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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