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501號
上 訴 人 龍田金融大廈管理委員會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莊玉珠
被 上訴人 三立電梯興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湘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服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2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即第二審之裁
判費新臺幣1,5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12月30日
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此項裁
定業於103年1月3日送達被告,此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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