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2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2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二七七號
自訴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法定代理人 羅榮光 自訴代理人 蘇吉雄 律師
陳雅娟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蔡錫欽 律師
邱揚勝 律師右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自訴意旨略以:自訴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於民國六十年四月二十一日,出
資新臺幣五十七萬二千一百一十二元,以 邱天登 名義與地主 吳趁話 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向吳趁話購買高雄縣○○鄉○○段一0四一、一0六六之四、一0六六之六、一0三六、一0三九、一0三七、一0三七之一地號等七筆土地,因礙於法令限制,將其中高雄縣○○鄉○○段一0三六、一0三九、一0三七之一地號等三筆土地信託登記於 林景香 名下,而高雄縣○○鄉○○段一0三七之一地號土地嗣又劃分為一0三七之五、一0三七之六、一0三七之七地號等三筆土地,自訴人再將高雄縣○○鄉○○段一0三六、一0三九、一0三七之五、一0三七之六、一0三七之七地號等五筆土地信託登記於被告甲○○(原名 方吉安 )名下,並約定由自訴人保管上開土地所有權狀及買賣契約書,且由被告出具切結書交由自訴人存執。詎被告近日竟否認自訴人對上開五筆登記於被告名下之土地所有權之存在,聲稱上開五筆土地為其出資購買,並向高雄縣大寮鄉地政事務所虛報遺失上開五筆土地所有權狀而申請補發土地所有權狀,於公告期間經自訴人提出異議,被告自知理虧而自行撤回補發權狀之聲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嫌及同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罪嫌。
按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定有
明文。次按犯罪之被害人始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甚明。而所稱之犯罪被害人,以因犯罪而直接被害之人為限,於財產法益被侵害時,必須其財產之所有權人,或對於該財產有事實上管領力之人,因他人之犯罪行為,其管領權受有侵害時,始能認為直接被害人,若非直接被害人,縱以被害人自居,仍不得提起自訴,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二九九號判決要旨參照。
經查,自訴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所屬新興、六合、德生、三民、鼓岩等教
會為籌備經營墓園而合組高雄基督教橄欖園管理委員會,該管理委員會於六十年四月二十一日,出資以邱天登名義向地主吳趁話購買高雄縣○○鄉○○段一0四一、一0六六之四、一0六六之六、一0三六、一0三九、一0三七、一0三七之一地號等七筆土地,並將其中高雄縣○○鄉○○段一0三六、一0三九、一0三七之一地號等三筆土地信託登記於林景香名下,而高雄縣○○鄉○○段一0三七之一地號土地嗣又劃分為一0三七之五、一0三七之六、一0三七之七地號等三筆土地,高雄縣○○鄉○○段一0三六、一0三九、一0三七之五、一0三七之六、一0三七之七地號等五筆土地於七十八年間又移轉登記於被告甲○○(原名方吉安)名下,被告於九十年十月十五日以上開登記於其名下之五筆土地之所有權狀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遺失為由,向高雄縣大寮地政事務所申請權狀補發,被告於該地政事務所公告期間撤銷其申請書等情,業據證人林景香、 施昌緒 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在卷,且有上開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土地買契約書、被告書立之切結書、高雄基督教橄欖園管理委員會第四次籌備委員會、第三次、第六次、第四十九次委員會之會議記錄、高雄縣大寮地政事務所公告、該所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寮地所一字第0九二000八一0六號函所附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登記案件駁回通知書等附卷可稽,固堪認定。又自訴人主張與被告成立信託關係,因而將高雄縣○○鄉○○段一0三六、一0三九、一0三七之五、一0三七之六、一0三七之七地號等五筆土地信託登記於被告名下乙節,惟查,高雄基督教橄欖園管理委員會已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以財團法人基督教橄欖園長老教會名義辦理財團法人之設立登記,而自訴人之法人組織暨捐助章程及法人登記證書均未登記分支機構,此有財團法人基督教橄欖園長老教會之設立登記、信義律師事務所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九十年度信高字第一四四號函及內政部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內授中民字第0九三000二0六二號函在卷足參,足見財團法人基督教橄欖園長老教會與自訴人係分屬不同且獨立之法人格,則財團法人基督教橄欖園長老教會之前身高雄基督教橄欖園管理委員會之所有權利及義務當然由財團法人基督教橄欖園長老教會概括繼受。設若高雄基督教橄欖園管理委員會所購買並信託登記於林景香名下之高雄縣○○鄉○○段一0三六、一0
三九、一0三七之五、一0三七之六、一0三七之七地號等五筆土地亦係基於信託關係而移轉登記於被告名下乙節屬實,上開五筆土地目前之實際上所有人應為財團法人基督教橄欖園長老教會,而非自訴人甚明,則被告縱有自訴狀所指虛報土地所有權狀遺失而向地政機關申請補發之違背信託關係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行為,直接受有損害者應係上開五筆土地目前之實際上所有人即財團法人基督教橄欖園長老教會,自訴人顯非本件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依法即不得提起自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涂裕洪法官王雅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琬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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