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共同選任辯護人林復華右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壹年参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殺人罪嫌重大,復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逸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金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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