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票據為偽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八八號
上訴人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票據為偽造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攜帶系爭本票、帳號一四六六二之三之印鑑卡、帳號一四六六二之三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取款憑條、八十四年十月十一日授信約定書及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授信約定書證物原本到庭參辦。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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