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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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七八號
原告聯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渼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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