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十一號
原告乙○○兼右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八二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莊明彰法官胡泉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國乾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