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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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868號
原   告  黃素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顧孝慶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被告所持如附表所
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本院司法事務官107年度司票字第00000
號民事裁定,其主文第1項為「相對人於民國104年11月19日簽
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350萬元,及自民國105年
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此有上開本票裁定附卷可稽。是本件原告因本件訴訟所得受之
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茲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3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65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志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書記官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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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7年度司票字第188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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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即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
││(新臺幣)││││
├───────┼──────┼───────┼───────┼─────┤
│104年11月19日│3,500,000元│108年11月19日│108年11月19日│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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