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司調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文堉 等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確認相對人間就彰化縣○○鄉○
○段○○○○號土地,所為贈與契約之債權行為暨所有權移轉
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相對人 宋勝祐 應將出賣上揭不動產
所變賣之價金返還與相對人廖文堉,並由聲請人代為受領等
語。經查,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7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
等到庭調解之意願,惟相對人等迄未回覆,是顯難以期待相
對人實際到庭調解,本件堪認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
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