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虎簡字第190號
原 告 蔡環寶
訴訟代理人 王泰儒
被 告 黃大旭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黃大旭為被告 蔡琇衩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
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蔡琇衩於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08年5月14日死亡
,而黃大旭為其繼承人之一,且已就蔡琇衩所有坐落雲林縣
○○○鎮○○○段○○○○號土地,應有部分200分之3辦妥
分割繼承登記,由黃大旭單獨繼承,有蔡琇衩之除戶謄本、
黃大旭之戶籍謄本以及上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足憑,
茲因黃大旭迄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前揭說明,
依職權以裁定命上開黃大旭為蔡琇衩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
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書記官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