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0號原告 童昱菖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浩雲彭金樹彭喜光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繼承人彭金樹即彭喜光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編│土地││號│(苗栗縣○○鄉○○○段)│├─┼────────────┤│1│141地號土地│├─┼────────────┤│2│1553地號土地│├─┼────────────┤│3│1554地號土地│├─┼────────────┤│4│1555地號土地│├─┼────────────┤│5│1557-3地號土地│├─┼────────────┤│6│1557-5地號土地│├─┼────────────┤│7│1587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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