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交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士交簡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胡碧祥
       胡嘉玲
被   告  葉金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士交簡字第330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李建忠
                 法 官張嘉芬
                 法 官劉育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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