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司彰調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彰調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OO、何OO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何OO就相對人周OO所
有坐落彰化縣彰化市○○段○○○段000000地號土地,於民
國102年12月13日設定新台幣450萬元之抵押權設定應予塗銷
等語。經查,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
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
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
,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且本件於105年4月11
日經本院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等到庭調解之意願,迄未回
覆,顯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是本件亦堪認無成立
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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