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21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蘇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被告住所地位於福建省金門縣○○鎮○○里○○路○○○號
,有戶籍資料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
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審理。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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