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8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2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0日以95年度訴字第15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民國95年5月30日入桃園看守所羈押,於96年8月27日入監執行,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8年9月24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5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4日,縮短之後刑期屆滿日為99年4月4日(惟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記載縮刑期滿日為99年3月2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乃甄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