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87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2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重傷害、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2月確定,於民國96年8月23日送監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嗣經法務部於98年
9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重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17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復因違背安全駕駛致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壢交簡字第1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2罪刑接續執行,於96年8月23日送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8年9月25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033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檢附之臺灣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淑玲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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