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日商東急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台幣陸萬叁仟肆佰柒拾玖元後,本院九十七年執
字第三五八三二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七年板
簡字第一六四二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
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
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
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
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
裁定停止97年執字第35832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7年板簡字第1642號債務人異議之
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
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