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簡字第29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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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虎簡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訓良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3595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謝訓良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貳日,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之罪。
三、爰審酌被告知悉其為後備軍人,並有受教育召集之義務,惟
於收受、知悉召集令後,竟無故不依規定向教育召集部隊報
到,其所為足以破壞國家對於兵役之有效管理,及後備軍人
防衛機制之正常運作,行為自有可議,兼衡其素行、品行、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併斟酌本案僅係違反兵役制度之
規範,非若一般暴力犯罪對於社會致生重大危害,及犯後仍
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
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雲林
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
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妤甄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
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
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