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2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2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交易字第29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83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蔡建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8年度偵字第8306號被告甲○○男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縣太平市○○○路○○巷○○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97年12月27日17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下稱上開機車),沿臺中縣大里市○○路往練武路方向行駛,行經上開健東路29號前,原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且未保持適當間隔,而貿然由在其前方同向而由乙○○騎乘之自行車右側超車通過,上開機車遂撞擊上開自行車後方,致乙○○人車倒地並受有右鎖骨骨折等傷害。
二、案經乙○○告訴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於偵查中之供│(一)被告於上開時、地發│││述│生上開交通事故。││││(二)被告於上開時、地騎││││乘上開機車,由告訴││││人乙○○右側超車。│├──┼───────────┼────────────┤│2│告訴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全部犯罪事實│├──┼───────────┼────────────┤│3│交通事故現場圖及交通事│上開交通事故發生前,雙方│││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車行方向及交通事故碰撞位│││)│置│├──┼───────────┼────────────┤│4│診斷證明書│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
二、按駕駛人原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訂有明文。則本件被告騎車自應注意上開規定,本件被告其竟疏未注意及此,而未注意車前狀況且未保持適當間隔等情,業據告訴人指述甚詳,參以上開交通事故現場圖、交通事故調查表
(一)(二)、現場照片,依上開規定,被告顯有過失。且被告上開過失行為致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是告訴人之傷害結果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亦有相當因果關係。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過失致傷犯行,已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檢察官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書記官陳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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