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 嚴鈺惠 相對人 劉惠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惠民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新臺幣2,000元。
㈡提出本票正本。㈢請 陳明 每張本票之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及利息起算
日,並提出正確附表。(利息起算日應以到期日或提示日後始得請求)。
㈣補正票號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
、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之提示日。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0年1月30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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