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3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天賜上列受刑人因槍砲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1年度執聲付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天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天賜因槍砲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2月。於97年7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
1年6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楊天賜前因犯竊盜罪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4年11月8日以94年度訴字第336號裁判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2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6年確定。另犯傷害罪,經本院於94年8月8日以94年度交訴字第26號裁判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經本院於96年8月22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1825號裁定減刑為2月15日。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本院於94年11月7日以94年度易字第656號裁判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經前述同一裁定減刑為4月。前揭案件經本院於97年9月8日以97年度聲字第126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6年2月確定。於97年8月19日入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6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12702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8月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3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7月2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年6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12702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楊秀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