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13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13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交簡字第135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見聞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撤緩偵字第1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見聞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郭見聞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撤緩偵字第131號被告郭見聞男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路000
巷0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見聞明知酒後駕車易生危險,自民國101年10月26日23時0分許起至23時50分許止,在臺南市東區後甲某海產店內飲用啤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酒後隨即騎駛車號000-000號輕機車,自上開地點出發欲返家而行駛於市區道路,嗣其於101年10月27日0時10分許,行經臺南市永康區中華路與小東路口時,因行車不穩而為警攔檢,員警發現郭見聞身上酒味甚濃,乃對其施以酒精測試,測得其呼氣之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4毫克。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酒後駕車之事實,業據被告郭見聞於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為警當場測得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成份高達每公升0.74毫克之酒精濃度檢測單、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紙在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郭見聞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檢察官黃信勇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書記官林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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