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702號
原   告  洪疇溥
被   告  陳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
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
○鎮○○路○段○○○○號,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
紙在卷可稽;又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雲林
縣,亦非屬本院轄區,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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