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49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陳芳霆
被 告 劉漢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5年2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玖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
仟陸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七點七三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書記官謝淳有